上海印发《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》的通知,其中规定对上海户籍购买使用权房进行限购。具体来看,这一新政重点内容如下:
1、整栋独用花园住宅的使用权房,不能买卖。
2、沪籍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(包括使用权房和产权房),不能再买使用权,限购。
3、沪籍单身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(包括使用权房和产权房),不能再买使用权,限购。
4、户口本不在一起的沪籍家庭,也只能买一本房卡的使用权房,不能购买多本房卡的同一套使用权房,限购。
5、花园住宅和优秀历史保护建筑的使用权房,鼓励市政由指定企业收购。
6、公司名义不能新购使用权房。
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第三条(管理部门)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差价换房的主管部门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差价换房的管理工作,加强对公有住房出租人、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指导、监督。
第四条(原则)差价换房遵循自住优先、自愿、公平和有偿的原则。差价换房应当有利于提高公有住房的成套使用。
第五条(差价换房方式)差价换房可以采取下列方式:(一)公有住房承租权与公有住房承租权的交换;(二)有偿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。第七条(不得差价换房的情形)下列公有住房不得进行差价换房:
(一)整幢独用的花园住宅,或者差价换房后形成整幢独用花园住宅;
(二)产权不明晰的;
(三)已列入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内的;
(四)已列入旧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;
(五)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结清的;
(六)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,或者附有违法建筑尚未处理的;
(七)已进入行政处罚程序,或者因纠纷已进入诉讼、仲裁程序的;
(八)依法应当由出租人收回的。
第八条(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)
第十四条(合同的订立)差价换房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。差价换房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市场监管局和市房屋管理局联合制定。差价换房的当事人应当使用或者参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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